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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保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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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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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条款: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18版)条款》承保险别:一切险; 附加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2018版)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2018版)条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18版)条款》承保险别:一切险; 附加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2018版)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2018版)条款》。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18版)条款》承保险别:一切险; 附加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运输货物保险(2018版)附加战争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2018版)条款》。

4、《PICC P&C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条款》 承保险别:协会A 险; 附加险:《PICC P&C 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PICC P&C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二、特别约定 :

1 、本保险不予承保的货物为:

1)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 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艺术品瓷器、 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2) 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易变质品(包括海货等)、各类散装农产品(果仁、花生、菜籽饼、地瓜干、木薯干等);

3)鲜活货物、易腐坏及受温度影响的物品,如冷冻品、肉类、蛋类、水果类等;

4)动植物及畜产品、血制品、疫苗;

5) 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一般化工类产品不列入危险品, 如桶装的油漆、燃料、农药、炭黑、清洁剂、机油、香精、香料、电池、电瓶、油墨、胶水、树脂等)、 军用武器或装备、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火柴、烟花爆竹;

6)有防震防倾斜要求的精密设备(如半导体、光 伏生产设备等)。精密仪器或设备(任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 a)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 b)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无法修复的; c)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人民币30万元;

7)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设备: a)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 b)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

8)汽车、摩托车、船舶、飞机、游艇、风力发电相关设备及叶片;

9)单价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手表;

10)超宽或超高货物(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准);

11)医疗设备(单价超过人民币30万元);

12) 原木、原棉、天然橡胶、木材等;

13) 散装化工类货物,如煤炭、矿石/砂、镍矿、石油及柴油、沥青、焦油等各类石油提炼品、饲料、化肥、水泥等

14) 太阳能组件、半导体、晶硅片(单晶硅、多晶硅)等。

15) 各种木制家具;各种装修用的,运输工程中易碎的建筑材料,比如瓷砖等。

16) 易碰损品:搪瓷、钢精器皿、景泰蓝等。

17)易碎品:瓷器、陶器、玻璃、玻璃制品、以瓷器陶器玻璃为容器的商品、石棉瓦、大理石板等。

18)退货

2、本保险不承保涉及制裁国家业务,包括不限于:中非、厄立特里亚、布隆迪、 几内亚比绍、几内亚、索马里、突尼斯、津巴布韦、白俄罗斯、摩尔多瓦、海地、黎巴嫩、也门、朝鲜、 缅甸、伊朗、委内瑞拉、俄罗斯、乌克兰、埃及、古巴、苏丹、利比亚、利比里亚、南苏丹、 伊拉克、叙利亚、阿富汗、刚果、刚果(金)等。

3、裸装货物不予承保由于货物锈损、刮擦产生的任何损失。

4 、货物必须在启运前投保。

5、不承保船龄大于20年的船舶,超过20年(不含)的保单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船龄计算公式:船龄=启运年-建造年)。

6 、单航次货物运输投保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币种。

7、不明原因的失踪不在承保责任之内。

8、集装箱没有明显损坏痕迹,开箱后的发现保险标的的损坏和丢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9、在转运开箱、重新拼箱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10、本保险仅承保与货物分类对应的货物描述中列明的标的,运输货物必须与保单上的货物描述一致,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免赔额
四、退保

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退保。

五、批改

保险责任开始后不能进行保险金额的批改。 投保超过3日后,运单号、起运地不能修改。其他项目批改可以通过线上提交改单申请,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保单次日零时生效。

六、索赔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保险咨询

如对保险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专属客服电话400-168-9935转1或专属客服客服经理电话0417-6260721进行咨询。

八、理赔报案

24小时在线客服,为您提供在线报案登记服务,协助快速理赔,缩短赔付周期。

九、保单查验真伪

您可以随时致电人保财险官方客服电话 0411-95518查验保单真伪。

十、特别声明

1、双方兹声明保险人已对本协议所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已经知悉该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本产品为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本平台销售该产品已经过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报备。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迄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有内,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特别声明:
发票信息

保障范围

(特别约定除外)
项目 一切险
火灾
爆炸
暴雨等自然灾害
运输工具碰撞、倾覆
装卸造成的货损
货物挤压
雨淋
盗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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